4.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及风险应当进行事前分析评估,提前做好相关应对准备。要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信息反馈,并妥善应对处理(各行政机关负责)。
5.完善行政决策纠错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执行中的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各行政机关负责)。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确保政府规制合法、统一。
1.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法制局和各行政机关负责)。
2.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法制局牵头,各行政机关配合)。
3.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都应当在当地公开刊物和政府网站上发布。未经统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政府办公室和各行政机关负责)。
4.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报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职责(法制局牵头,各行政机关配合)。
5.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违法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尽可能明确实施期限,有效期届满的,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查后公布实施(法制局和各行政机关负责)。
(四)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未经依法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禁止行政执法机关雇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公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编办牵头,法制局、监察局配合)。
2.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3.落实行政执法财政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财政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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