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 受旱地区三防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防旱抗旱工作计划,研究防旱抗旱措施,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抗旱,开展节水宣传,向上级报告旱情发展情况。
5.4.3 城乡供水管理部门要做好供水计划,适度控制高耗水行业的用水,保障好居民的生活用水和重点企业用水,按当地三防部门的要求报告用水需求和计划。
5.4.4 局部受旱县区的基层组织要积极主动做好拦河提水、打井挖泉等防旱抗旱工作。
5.4.5 大中型水库要做好防旱抗旱的用水计划。
5.4.6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防旱抗旱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旱抗旱应急资金,保障防旱抗旱工作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6.2 物资保障
各级三防指挥部及水利(水务)、农业、经贸、电力、卫生等部门,要做好防旱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与供应,必要时由三防指挥部统筹调配使用,确保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
6.3 后备水源保障
全市各中小城市要根据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广泛筹集资金,加大应急后备水源的建设力度,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保持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6.4 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灾民的安置和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民开展自救、互救,保证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
7.1.1 预案编制与审批
市防旱抗旱应急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报省防总备案。各县区三防指挥部要根据市防旱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相关防旱抗旱应急预案,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报上级备案。
7.1.2 预案后评估
上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对下级三防指挥部门的防旱抗旱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估,以便对防旱抗旱应急预案进行逐步完善。各级三防部门要对本级防旱抗旱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主动进行后评估。
7.1.3 预案修订和完善
防旱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水源变动、供需变化以及预案实施等情况进行修订完善,由各级三防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并组织修订工作,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修订后的防旱抗旱预案按程序上报备案。
7.1.4 预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