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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缴费办法和资金筹集
  符合上述政府资助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所在统筹地区2006年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支出为基数(原则上按3969元/年为标准,各县区可根据实际确定),一次性计算10年,由省财政负担25%,市、县区财政负担25%(其中市直企业由市财政负担,县区企业由市财政负担3%,县区财政负担22%),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负担50%。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核定的总额分10年平均给予定额补助。10年后的医疗费用支出,通过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和我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的调剂保障功能解决。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在各县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统筹,且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后,再安排下拨。
  五、办理程序
  (一)企业单位类别认定。
  1.原企业(原企业不存在的由其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送社保经办部门审核;
  2.各级社保经办部门负责提供上述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及其退休人员名册,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国资、工商、财政、工会、原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其所属困难企业类别后,报政府审批。
  (二)退休人员资格认定。
  各级社保经办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困难企业名单,对其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档案挂靠人员不列入此文规定范围,其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将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名单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
  (三)参保手续办理。
  1.各级社保经办部门具体负责承办本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
  2.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社保经办部门的参保信息核拨财政补助资金。
  六、时间安排
  2008年1月底前完成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是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将未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二)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不折不扣执行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我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制订企业破产改制方案时,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优先从企业剩余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医疗保险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调查和及时反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落实各项政策,加强群众监督,切实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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