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报送的经济普查表在相应的栏内打√,缺报的经济普查表在相应的栏内打×
XXX统计局
经济普查表催领通知书存根
( )统催领字[ ] 号
被催领单位: 催领报表名称:
规定领取日期: 催领报表日期:
催领机构: 催领机构批准人
催领机构承办人:
XXX统计局
经济普查表催领通知书
( )统催领字[ ] 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九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根据
规定和
关于召开
会议的通知,你(单位)应予
年
月
日
时参加
会议并且领取
报表,但至
年
月
日前你(单位)仍未参加
会议和领取
报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认定(国统字[1995]220号文)的规定:凡是拒不参加统计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均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并为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现限你(单位)于
年_月
日
时前到
(地址: ,联系电话: )领取
报表。
XXX统计局(盖章):
年 月 日
XXX统计局经济普查表催报通知书存根
( )统催字[ ] 号
被催报单位: 被催报报表名称:
规定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催报报送日期: 年 月 日前
催报机构: 催报机关批准人:
催报机构承办人:
XXX统计局经济普查表催报通知书
( )统催字[ ] 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九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如有违反,将依法给予处罚。
按照
规定,
报表应予
年
月
日前上报,但至
年
月
日前你(单位)仍未上报。现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
统计报表(资料)报送
。如经催报仍不上报的,按拒报论处。
XXX统计局(盖章)
年 月 日
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登记表
表 号:经普质检1表
制表机关:南宁市统计局
批准机关:南宁市统计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 文 号:南统字[2008]43号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主要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检查期限
|
2008年1月至12月
|
上报数
| 查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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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被检查单位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检查员(签名): 检查组组长(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统计局
统计检查通知书存根
( )统 检字[ ] 号
检查单位名称: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检查内容:
1、
2、
3、
4、
5、
签发人:
经办人:
×××统计局
年 月 日
×××统计局
统计检查通知书
( )统 检字[ ] 号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
六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二十五条和第
二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条和第
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
十二条的规定。为了保证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贯彻实施,保障经济普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例行统计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
2、
3、
4、
5、
二、现场检查方式:
现场询问、帐表查证核实等方式。
三、具体要求:
1、请你单位统计、财会、人事劳资、业务等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检查工作;
2、请提供与经济普查相关的原始记录及帐、表等资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检查组成员名单:组长:
成员:
对以上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认为依法必须回避的,你单位有权提前申请要求其回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二条第(五)、第(六)项规定:拒绝提供情况或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请予合作。
×××统计局
年 月 日
×××统计局
统计检查结论
(副本)
:
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第
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条和第
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九号)第
十二条的规定,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对你单位进行例行统计监督检查。经对你单位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检查,未发现你单位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