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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普查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的通知


  八、建立经济普查执法电话举报制度

  建立社会各界电话举报制度,实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市级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5539600。县、区也应相应设立本级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整体提高公众监督的社会效果。

  九、建立并实行经济普查案件报告制度

  在经济普查期间立案查处的经济普查违法案件,凡给予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的,应在立案后10天内报市统计局法规科备案。

  附:
经济普查法律文书及书面证据范本

  南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签领登记表

  签领时间:2008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领表人

联系电话

领取资料

     

 ①《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8]26号);

②《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通知》(南经普组【2008】6号);

③《关于明确中央属、自治区属、市属部门(单位)及外地驻邕机构经济普查工作服从所在县、区普查机构领导的通知》(南经普组字【2008】5号);

④《南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文件及查培训资料》;

⑤清查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611表)、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612表)、个体经营户清查表(613表);

⑥与普查范围和对象相对应的各类基层普查表名称、表号。

 
     
     
     
     
     
     
     
     
     
     


  南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表报送情况登记表
  XXX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单位名称(全称)

规定报送的经济普查表名称及表号

规定报送时间

实际报送时间

报送人

签名

收表人签名

备注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611表)

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612表)

个体经营户清查表(613表)

         
         
         
         
         
         
         
         
         

  注:报送的经济普查表在相应的栏内打√,缺报的经济普查表在相应的栏内打×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普查表报送情况登记表
  ×××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称(全称)

规定报送的经济普查表名称及表号

规定报送时间

实际报送时间

报送人

签名

收表人签名

备注

法人单位表(601表)

产业活动单位及附表(602、602-1表)

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606表)

专业普查表(B103-B106表)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生产设备普查表(P201-P12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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