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普查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统字[2008]43号)
各县、区统计局,本局各科、室、站、中心:
为了科学、有效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全市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实际,制定《南宁市经济普查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现将《规则》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南宁市经济普查行政执法工作规则
为了科学、有效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全市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南宁市经济普查行政执法工作规则。
一、执法主体
经济普查执法主体为市、县、城区统计局。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下设经济普查执法组,成员主要由各级统计局执法人员组成,相关部门或专业组派员协助,严格履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适时开展经济普查执法工作。
二、建立监督制度
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在组织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普查工作中,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经济普查工作的各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 普查机构成立、普查人员配备情况;
(二) 普查经费预算、划拨、到位情况;
(三) 普查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四) 普查数据质量情况;
(五) 普查违法行为发生情况;
(六) 普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七)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建立书面证据采集制度
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在组织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普查工作中,应协调组织各相关专业组,按照如下要求规范做好书面证据的采集工作:
(一) 在贯彻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普查工作中,应相应建立与经济普查对象互动的 “资料签领登记”制度。经济普查对象签领的资料应包括:
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8]26号);
2、《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通知》(南经普组[2008]6号);
3、《关于明确中央属、自治区属、市属部门(单位)及外地驻邕机构经济普查工作服从所在县、区普查机构领导的通知》(南经普组字[2008]5号);
4、《南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文件及查培训资料》;
5、清查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611表)、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612表)、个体经营户清查表(613表);
6、与普查范围和对象相对应的各类基层普查表名称、表号。
(二)在组织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中,应相应建立与经济普查对象互动的 “经济普查报表报送双签”制度。
(三)在组织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普查工作中,发现经济普查对象有不按时报送经济普查表行为的,应及时向其签发《经济普查表催报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经济普查报表,规定时间不应少于三天(扣除邮寄时间)。如采用邮寄催报,应采用挂号邮寄的方式。被催报的经济普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报送相关经济普查报表的则视为拒报。
(四)在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普查经执法检查中,发现经济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已构成虚报或瞒报,伪造或篡改经济普查资料行为的,应填制《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登记表》,并责成经济普查对象签名、盖章,以示确认。
上述书面记录,是实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的重要证据,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必须指定相关专业人员妥善管理,以备查实举报。
四、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在组织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普查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谁记录,谁监督;谁发现,谁举报”的原则,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等经济普查对象依法配合经济普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在书面证据记录中构成以下违法行为的经济普查对象及时予以举报: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四)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五)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凡在书证记录监管工作中发现经济普查对象构成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应按照“谁记录,谁监督;谁发现,谁举报”的原则,指定专人及时向本级统计局法制机构或执法人员予以举报。(注:高新区、经开区向市局举报,配合市局对所辖区域内的经济普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华投区向武鸣局举报,配合武鸣局对所辖区域内的经济普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举报要件
举报经济普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履行以下举报手续:
(一)填写举报登记表。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举报时间、违法行为种类、专业类别、构成违法行为经济普查对象的名称、当事人姓名、职务、性别等。
(二)备齐违法行为的书证要件。书证要件种类:
1、资料签领记录;
2、催报通知副联;
3、《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登记表》;
4、普查表报送双签记录;
5、相关法律文书,如送达回证、邮寄挂号凭据、检查通知存根等。
各级统计法制机构或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审查举报材料是否成立,经审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各级统计法制机构或执法人员应及时依法规范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六、依法办案,秉公执法
经济普查执法工作要坚持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将普查前的宣传教育、预防、试点检查,普查阶段的检查与查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相结合,将宣传教育、管理融入到执法全过程,努力提高执法效果,执法办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违法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一)对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或经济普查机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二)对经济普查对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七、正确施行执法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各级统计局及其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经济普查执法工作中,要依法执法,合法办案,切实做到程序合法,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效果,确保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对违反《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对行为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应采用一般程序办案;
(二)对违反《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行为人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应采用一般程序办案;
(三)县、城区统计局对违反《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2999元)的,应采用一般程序办案;
(四)县、城区统计局对违反《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并罚款(3000元以上)的,应采用听证程序办案;
(五)市统计局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4999元)的,应采用一般程序办案;
(六)市统计局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以上)的,应采用听证程序办案;
(七)对违反《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但违法情节较轻,对行为人(含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的,可采用简易程序办案;
(八)对违反《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但违法情节较轻,对企业事业组织给予999元以下罚款的,可采用简易程序办案;
(九)对违反《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但违法情节较轻,对个体经营户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可采用简易程序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