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建设优惠
(一)用地方面
1、对投资超5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给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用地计划尽快报省给予专项安排。
2、工业园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使用年限。
3、工业园工业用地“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后,原则上按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当地工业用地类别以最低价挂牌出让。
(二)用电方面
工业园生产用电按照省物价局批复汕尾市电价标准的基础上,按平段、高峰段和低谷段电价标准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0元的优惠电价执行。
(三)用水方面
1、凡经市政府批准,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且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且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企业,免收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污费。
2、用水量大的企业,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后,按有关规定可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
3、企业工业用水价格按当地工业用水价格下调20%收取。
二、收费减免优惠
(一)进入工业园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生产性项目,从立项到投产期间,给予减免本级政府有权决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费和排污费除外)。一些确需消耗物资的检测项目,经报市政府批准,其成本费用由园区管委会给予适当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