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二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二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汕府[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2008年10月8日市政府五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的,或与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汕尾市城镇私房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汕府[2001]28号)和《汕尾市实行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的暂行规定》(汕府办[2005]19号)二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
  汕尾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编号

文件名称

文号及发布时间

废止理由

1 汕尾市城镇私房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汕府[2001]28号
  2001年5月16日

该件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
2汕尾市实行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的暂行规定汕府办[2005]19号
  2005年5月27日
该件在实施中加重了用血者的经济负担,某些给无偿献血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与《献血法》的宗旨不相符。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lar_422244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