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二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汕府[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和《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2008年10月8日市政府五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的,或与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
汕尾市城镇私房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汕府[2001]28号)和《
汕尾市实行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的暂行规定》(汕府办[2005]19号)二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
汕尾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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