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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海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海砂资源的勘查、开采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海洋部门负责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海上巡逻检查工作。
  海事部门负责对海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实施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负责对海岸桥梁、公路、海域航道设施的监督管理。
  港务部门负责对港口作业区及港口设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对海口与河道交界处河段采砂及水利设施的监督管理。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对海上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辖区内的海砂资源开采利用,应依法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划定的可采区范围内进行合理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我国领海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海砂等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此,从事勘查、开采海砂的业主,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第六条 凡申请开采海砂资源,申请人应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依照国家海洋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
  按照《海砂开采使用海域论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海洋局主管海砂开采使用海域的组织论证、专家评审和审批工作。凡申请开采海砂资源的,必须按照国家海洋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有资质的初审部门提出对海砂开采使用海域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申请者应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开展论证的书面申请,并附具初审部门的意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论证。论证报告书编制完成后,由国家海洋局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完成后,申请者应依照规定向国家海洋局提交有关资料,申请颁发《海域使用证》。
  第七条 海域采砂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证》、《采矿许可证》之后,还应向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办理的其他证照,方可从事采砂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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