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海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海砂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汕尾市海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海域堤岸及其水上交通安全,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砂开采活动,防止乱采滥挖,保护海域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从事采砂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指的海砂(砾)为不含其他金属矿产的普通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
第三条 海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经营,禁止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海砂资源。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海砂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海砂资源整治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海洋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海事、交通、港务、水利、公安、边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国土资源部门。上述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