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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市、区)在统筹新农合基金外,应设立新农合救助基金,用于对五保、低保、特困农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的救助,并防范突发情况和调节新农合基金运作风险。
  1、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加新农合,可全额享受政府的资助,由镇、场逐一核实,报县民政部门确定名单后,由县财政从低保专户中划拨给新农合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农村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在1500元以下)参加新农合,可由村集体和镇给予资助,也可由社会力量帮扶。对贫困户参加新农合的资助,可以全额资助,也可以是部分资助。
  2、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五保户、低保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住院费用超过20000元,在享受新农合补偿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2)非五保户、低保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在享受新农合补偿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且住院费用超过30000元的;
  (3)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情况特别典型的。
  3、符合申请救助规定的对象获得审批的,起付额为300元,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经办机构应根据患病程度和家庭实际困难程度适当给予救助,避免救助支付的随意性,严格把关,每季度审批一次。
  (四)建立基金管理机制
  新农合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以县为单位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原则上不超过15%,累计结余不超过年度筹资的25%(含风险基金10%)。未提取风险基金的县(市、区)应在年底前计提。节余的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认真落实和执行省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检查监督制度,有效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新农合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假帐等行为。市新农合主管部门每年对县级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级新农合基金每年由审计部门审计一次。
  (五)落实政务公开机制
  各县(市、区)必须制订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县农合办每年向县级人大最少报告一次新农合工作的运作情况。要求各县(市、区)、镇、村将新农合补偿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医疗救助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布地点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镇政府、镇卫生院、村委会和村卫生站。各县(市、区)每月必须在县公众网或卫生网上公布参合受惠农民的姓名、住址、补偿金额、时间和救助情况。
  (六)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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