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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及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2008]74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及市委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推动新一轮大发展,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重点,全面推进我市新农合工作,提高农民身体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省的要求:2009年参合覆盖率应达95%以上,实际住院补偿水平不低于总费用的40%,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各县(市、区)2009年参合覆盖率一定要达到农业人口的98%以上,争取达到100%。各县(市、区)人口数应以县(市、区)统计局确认为准。
  具体是:
  2009年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为110元。其中: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中央4元、省财政61元、市县财政25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各县(市、区)财政扶持资金在8月20日前划入新农合“财政专户”,市财政视各县(市、区)划入情况将市财政扶持资金于9月底前下拨各县(市、区)财政局新农合“财政专户”。
  (二)住院与县外住院补偿程序
  1、住院制度
  (1)2009年起在市、县、镇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住院即时补偿制度。
  (2)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原则上在镇、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病情需要到县外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到县农合办办理同意转院手续;因外出务工、探亲等原因在县外住院的,必须委托家属或亲友在2个工作日内到镇农合办办理住院告知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告知手续和同意转院手续的,费用补偿相应减少5%。危急病患者来不及办理上述手续住院者,可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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