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汕尾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20号)和《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汕尾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责任,促进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为考核对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由市经贸局制定印发)。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考核对象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汕府[2007]7号)制订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以市统计局核定的考核对象实际单位GDP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考核对象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按附件1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