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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汕尾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号)和《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汕尾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汕尾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粮食局组织市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市、区)填报的《汕尾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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