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设立超标排放车辆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等超标排放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必须进行跟踪核查。
3.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市、县(区)环保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部门依据《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市、县(区)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巴、校车、厂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各地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营运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
5.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没有环保标志或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
6.加强尾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落实检测与维护制度,以检测为主,带动维护工作,维护工作以维修机构为重点。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总成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
全市新车注册登记在与全国同步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力争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国Ⅰ、国Ⅱ排放标准以下车辆在本市办理转入登记。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省环保局公布的符合本省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同时,制订促进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削减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