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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打击非法违法制造和使用压力容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由未经许可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的;

  2、压力容器产品出厂、安装、维修、改造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3、压力容器出厂随机附有的技术资料(含铭牌)不合要求的;

  4、压力容器安装、维修、改造未进行施工告知或竣工资料不全的;

  5、压力容器使用30日后仍未经注册登记的;

  6、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

  7、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等作业人员,未持有效期内的作业人员资格证,或使用单位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不合要求的;

  9、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仍在运行的;

  10、使用单位未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或虽制定但未适时进行演练的;

  11、未对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未定期自行检查的;

  12、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附件装置不合要求或未定期进行检定与校验的;

  13、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放空管以及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泄压装置的排气(液)管直接排向大气的;

  14、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尤其是工艺控制指标不明确)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5、储存容器的装卸软管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等等。

  四、工作措施

  1、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全面自查,各市(州)、县(市、区)局按区划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省、市局分级进行专项督查。省局将单独组织督查组对岳阳、株洲等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2、各级质检部门对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等生产环节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应依法直接严厉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使用单位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使用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质检部门明确督办责任人;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不整改者,应按“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各级质检部门在专项检查或督查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上一级质检部门,并竭力争取政府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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