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地块的拆迁都要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拆迁继续按省和各地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享受优惠政策后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征收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被拆迁人重新承受住房面积不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凭《棚户区(危旧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购房合同等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免交契税,房屋权属登记和土地使用证只收工本费;重新承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免交契税,房屋权属登记和土地使用证只收工本费。
(五)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内,凡新建的住宅楼房均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规划、土地、消防、环保、气象、抗震、城管监察、市政维护、洮北建设等部门和所属单位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回迁部分免收,其余部分收取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经营性收费收取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半。
(六)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要结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公积金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七)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八)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九)回迁楼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暂按房屋建设成本的2%收取。
(十)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市公安局为农业户口的回迁户、购买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商品房户免费办理农转非手续。
(十一)被拆迁户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在原址学区或异地安置新址学区择校入学。
(十二)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保障住房建设过程中,对有营运手续的运输车辆统一发放车辆通行证,公安、运管、城管等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扣车、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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