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操作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的通知
(哈国资发〔2009〕158号)
各政策性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国资改〔2009〕223号文件,《关于规范操作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关于规范操作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要高度重视政策性破产实施工作,要在市政府主管部门和法院的指导下,积极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政策性破产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职工群众理解政策性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支持和协助破产清算组开展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原企业党群组织的作用,依靠破产企业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干部职工,确保破产清算工作在平稳有序中进行,维护职工权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正在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破产公告要求的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召开时间,完成财产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形成破产财产管理方案、资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三个要件”)。
三、已形成破产财产管理方案、资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初稿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要及时召开破产管理人会议,由管理人会议审查修改三个要件,经管理人会议审查通过的三个要件形成正式文件后,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三个要件送交主要债权人(金融债权部门),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同时,要做好主要债权人的协调沟通工作,争取在债权人大会上一次性通过三个要件,保证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已进入破产财产变现阶段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单位)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操作,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破产财产不流失。
五、已完成破产清算、资产变现和职工安置的企业,要抓紧对破产工作全过程的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破产工作卷宗档案。待破产工作全部完成后,破产工作卷宗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归档保存,同时要在破产案件终结后将破产工作卷宗档案上报市国资委备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