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8]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督促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监管职责,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湖北省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省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规定
2.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略)
3.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略)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湖北省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规定
一、核查范围
(一)在我省注册的,非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且不属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包括拟募集资金跨省投向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由我局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证明。
重污染行业包括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或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由国家环保总局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我局向国家环保总局出具在我省范围内公司的环保协查证明;
(三)在外省(市、自治区)注册,在我省有子公司且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企业,由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我局向该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我省范围内子公司环保协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