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立举报处理制度。厅纪检监察室、法规处对许可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在建设厅办公楼门厅设公示栏、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行政许可办理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厅法规处对重大审批事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对在办理行政许可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重大违法、违规过失行为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规定》(宁建(法)字[2007]第6号),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厅原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
实行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第2号)等文件规定,我厅现有20项行政许可项目,分别是:
1.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3.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单位资质审批;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8.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
9.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11.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
1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1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核发;
1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1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核;
18.中央企业施工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19.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20.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