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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本办法所称快办件,是指企、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地址、注册资本金、技术负责人的变更(不包括资质等级的变更),以及区外企业进宁承接业务资质、资格备案。此项工作,资料齐全的既来即办,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当场审核后,即可予以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期办件,是指申请人提出的申报许可(包括资质的申报、延续、等级变更、注销等),需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整个工作流程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审批,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工作流程:

  (1)受理。行政审批办公室接收许可申请,初审申请材料,一次性提出补充材料要求,补齐后出具《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与公示。行政审批办公室依照法定条件,审查申请材料,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提出许可建议。各相关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疑难问题需进行实质性审查或现场勘察的,依据有关规定,由行政审批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组织专家审查或者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公示期间有与申报许可事项直接相关举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调查核实。需要听证的,由法规处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3)决定与审批。行政审批办公室向厅长办公会议提交行政许可建议及相关资料,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做出许可决定,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分管副厅长签发《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需报送建设部或其它单位审批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出审批意见。对有异议的退回行政审批办公室重新审查。

  (4)送达与报送。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厅领导签发的许可决定,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证书),在法定限期内送达申请人。需报送建设部或者其它单位审批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将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审批意见,连同所需申报材料按时限报送建设部或其它单位。

  (5)公告与备案。行政审批办公室须将行政许可决定定期在宁夏建设网上公告,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按时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统计、分析与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审批信息互动机制。行政审批办公室利用建设厅计算机信息平台,及时将审批结果通过建设厅局域网告知各业务处室、站办,各业务处室和站办每个季度要将企业监管情况及有关资料送行政审批办公室,重大问题及时送审,以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审批,以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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