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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继续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发展老年医疗事业。在城镇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体系,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在农村要不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网络,加大卫生助老、扶贫的力度,缓解农村老年人看病难的问题。

  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以老年人为重点,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老人”由集体供养转变为国家财政供养,做到应保尽保。市财政在晋市政办〔2003〕92号文件中设立20万元的老年特困救助资金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再增加10万元,每年设立30万元的特困救助资金,各县(市、区)仍要设立不低于10万元的老年特困救助资金。

  三、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年人的优待工作。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参与的老年优待服务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老龄组织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优待老年人政策,督促检查各涉老部门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具体情况,确保敬老优待政策落实到实处。各涉老服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落实优待政策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督促、检查敬老政策的落实。要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扩大优待范围,丰富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服务质量。要加快建立健全老年维权组织,到“十一五”期末,市、县(市、区)都要成立老年维权领导组,50%的乡(镇、街办)都有老年维权服务站。要开辟老年维权热线,建立“老年维权”律师服务所,积极开展老年维权工作。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并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完善老年执法、来信来访工作制度,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构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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