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晋市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西省实施<老年法>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老龄办等1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老龄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做好老龄工作,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让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目前,我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23万,约占总人口的10%以上,已进入了人口结构老龄化城市,且老年人口仍以每年约3.2%的速度递增,老龄化态势日渐突出。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老龄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把老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而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
二、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助老功能
积极建立养老保障体系,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在城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增加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确保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根据经济的发展,合理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在农村要继续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大力推广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建立高寿老人养老补贴金制度。从2008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发给百岁以上老人和95-99岁的老人不低于2400元和1200元的养老补贴金。县(市、区)财政每年发给90-94岁的老人不低于600元的养老补贴金;乡(镇、街办)每年发给辖区内农村户口和无稳定收入的85-89岁的老人不低于200元的养老补贴金;村委会要结合自身经济条件,对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发给一定的养老补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