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双燃料出租汽车应当依法办理车用气瓶的登记、检验、报废等手续;
(四)应当与聘用驾驶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服从城市客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整洁,礼貌待客,文明服务,遵章行车,为乘客提供直达服务,不绕道行驶;
(二)执行收费标准,打表计价,按规收费,主动给乘客出具专用票据,不得利用计价器弄虚作假;
(三)营运时携带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证和服务资格证等有关客运资格证件;
(四)不得强行拉客、甩客宰客;
(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六)及时上缴乘客遗失的财物;
(七)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并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不吸烟,不乱扔废弃物,不污损车辆;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或所使用计价器未经质监部门依法检验的;
(二)不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三)因租乘的车辆在基价公里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三十条 乘客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投诉。
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接受调查。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之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