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行业有序发展,根据《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和《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能够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规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车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市区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委托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物价、地税、质监、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经济、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提出客运出租汽车总量调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