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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补助。对新产品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引进专利、自主创业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本项目发生费用的20%-30%给予一定的研发或风险补助,个别重大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额度。

  (三)奖励。对投资大、见效快、经济社会效益好的新兴产业开发项目给予奖励。

  第七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内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八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信用良好;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方案和计划。

  第九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晋城市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企业所在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资料(环保批复、奖励证明、自筹资金落实证明等);

  (八)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开户银行信贷和贷款审批银行提供的贷款凭证(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进账单,要求加盖银行确认红章);

  (九)项目申报采取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纸质文件所附项目资料由项目所在单位按申报资料的顺序,以A4纸张制做并装订成册。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民营经济管理局、财政局联合向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考察。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管理局按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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