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晋城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山西省气象条例》、《
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应急预案。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城区、泽州县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各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