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晋城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
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8〕2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市属企业的实际,为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二、国有特困企业的认定条件
企业一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发放职工工资的。
三、费用筹集和资金来源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财政应按照退休人员数和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逐年予以补助。
(二)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地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原则上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自筹缴纳50%,市财政补助50%,确实无力缴费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先从市财政局安排的破产经费或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借款,待企业经营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在企业改制或破产清算时,从其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归还,不足提取的,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市属国有特困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并具备缴费能力时,应按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