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通知
(湘质监标发[2008]223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行管办: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7]29号)精神,加强我省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经委定于近期联合组织开展贯彻实施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结合我省各行业实际,组织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宣贯,督促有关企业执行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作分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州经委负责对所辖企业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行管办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相关标准的组织实施,对本行业范围内的企业组织标准宣贯。
三、时间安排
2008年10月制定具体标准宣贯工作方案;
2008年11月组织实施标准宣贯工作;
2008年12月对有关企业执行标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四、要求
(一)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州经委要高度重视企业执行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所辖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并按照《
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执行标准情况的专项检查。
(二)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行管办应按照附件中“所属行业”一栏对应的标准,组织本行业有关企业进行宣贯。标准宣贯可根据涉及企业的数量采取多种形式,涉及企业数量较多的,应采取集中宣贯形式;涉及企业数量较少的,可采取发放标准资料或个别宣贯等形式。
(三)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行管办应分别于10月底和11月底前,将标准宣贯工作方案和宣贯工作开展的情况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经委。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州经委应于12月底前将开展执行标准专项检查的有关情况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