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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偏远山区贫困农村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六)建立贫困村自主发展激励机制

  1.产业扶持

  (1)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部门要制定对贫困村农户资金项目扶持的具体办法,对贫困村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承包荒山以及购置农机具的农户,要适度降低政策“门槛”,提高补贴标准,扩大农户受益范围,增强农户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对发展“一村一品”参与农户达80%以上、种植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的贫困村,给予每亩不少于粮补数额的资金扶持。鼓励扶持贫困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每年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运作经费,并对其运作中所产生的流动性资金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和支持贫困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工作。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按认证数量给予以奖代补。

  (2)鼓励在产业集中地的贫困村新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除对龙头企业进行流动资金贴息外,对新建的龙头企业要给予启动资金扶持,扶持额度要达到不少于总投资的5%。

  2.土地经营

  (1)鼓励、支持和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依法合理流转。对规模种植40亩以上的大户,给予一定扶持。

  (2)鼓励贫困村农民以土地、林地承包权作为资本入股,参与村企合作经营性项目。

  (3)贫困农村新建规模化养殖场,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可持相关批准文件直接到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4)贫困农村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经申请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踏勘立项后,即可组织工程实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享受每亩300-2000元的资金补助。

  3.信贷扶持

  稳定现有面向贫困农村的金融网点,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增设面向贫困农村的分支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跨区开展面向贫困农村的经营业务。支持各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面向贫困农村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引导和鼓励企业或个人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对贫困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以及小型微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鼓励发展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

  4.化解债务

  (1)对贫困村为响应政府号召而兴办公益性事业所欠下的贷款,由县级相应业务部门牵头,吸收乡村干部、群众代表参加,认真核实后公示,用财政资金逐步偿还,或按有关规定逐步予以核销。

  (2)因集体投资办企业造成的资金沉淀,可对村集体拥有的企业、基地、闲置房产等固定资产以及“四荒”资源,在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后,采取产权置换、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化解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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