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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偏远山区贫困农村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2.按照“增量重新分配”的原则,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从上年度正常超收财力中切块安排60%的资金投向农村,其中用不少于20%的资金设立扶持解决偏远山区贫困农村突出问题专项资金。

  3.县(市、区)根据各自县(市、区)情建立“以煤补农”专项资金。在全市市营以下煤矿按产量在税后利润中按每吨2-5元标准收取“以煤补农”专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偏远山区贫困农村集中的县域和突出问题比较集中的区域。中央、省属驻市煤炭企业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结对帮建贫困村。政府要推动市县企业特别是煤矿企业直接帮扶贫困村。

  4.财政扶持资金和“以煤补农”专项资金使用的方法是贴息、补助、拨款和“以奖代补”。财政支持贫困农村公益性项目,按预算拨付,不要求乡村自筹配套。

  (二)建立企业结对帮建机制

  遵循“政策倾斜、村企共赢”的原则,选配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高的企业与贫困村结成对子。帮扶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给予冠名权

  帮扶企业投资公益性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包括学校、卫生所、图书室、道路、桥梁、浴室、舞台、广场、公园等永久性建筑,允许以企业或企业家个人名义冠名(或树碑、入村志)。

  2.产业扶持

  (1)鼓励支持帮扶企业在结对村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吸纳劳动力强的特色优势产业。经认定后,对经营性建设项目,项目前期可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解决金融贷款,项目启动可按投资额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

  (2)村企合作进行农业生产开发,建立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在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中,可优先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资金补助;村企合作开发乡土风情、红色旅游、“农家乐”等旅游休闲项目,可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税费减免

  帮扶企业在结对村投资建设经营性或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税收减免。

  4.信贷金融

  加大对帮扶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在结对村投资建设经营性项目,在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解决贷款。对吸纳贫困村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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