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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意见

  保险公司与畜牧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合作,建立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能繁母猪保险补贴和耳标佩戴工作“三挂钩”机制,积极扩大能繁母猪保险。同时,按照“自负盈亏、保本微利、积极探索、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开展仔猪和育肥猪商业保险业务,先搞试点,然后逐步推开,进一步探索生猪商业保险工作。
  四、落实国家土地扶持政策,积极合理安排生猪生产用地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关于“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 集体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除了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可按照农用地管理外,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措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用于生猪产品加工及批发市场建设的用地指标,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用地需求;对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的,协调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
  五、切实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生猪稳定发展
  要加大对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口蹄疫、猪链球菌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和部门防控工作双轨责任制,严格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搞好饲养到市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种猪场、规模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市场及调运生猪的监测。要认真落实村级防治员的报酬,层层签订防疫责任状,切实搞好生猪疫病防制工作。
  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生猪流通秩序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管,严格生猪调运、交易的检查,强化生猪标识管理,对未经检疫、证票不齐全的生猪不准上市和进入流通环节;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坚决做到“四不一处理”。即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凡发现贩运病死猪和私屠滥宰行为的,坚决严厉打击,防止疫情蔓延扩散。要规范并保障生猪市场的正常交易和流通,特别是要加强活猪收购、流通、猪肉销售等环节的监管,防止部分企业、个人趁机打压猪价,造成养猪户恐慌性抛售。要加强对市场摊位的管理,防止人为提高摊位费用。
  七、建立和完善生猪产销统计和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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