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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由联系水利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二)冰雹、雷电、高温、低温冻害、龙卷风等气象灾害,由联系气象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三)地震灾害,由联系地震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四)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五)森林火灾、林业病虫害,由联系林业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六)农业病虫害等重大生物灾害,由联系农业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七)受灾群众的救灾救济,由联系民政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二、事故灾难类
  (一)铁路、水运等运输事故,分别由联系铁路、海事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二)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和民用爆炸物事故,由联系公安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三)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由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四)城市供排水、供气和建筑工程事故,由联系建设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五)大规模停电事故,由联系电力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六)通讯、网络故障,由联系邮电、通信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八)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九)教育、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联系教育、文化、体育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地方病)、职业中毒事件,由联系卫生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二)食物安全事件,由联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业务科室牵头负责,联系卫生、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工作的业务科室配合;
  (三)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疫情,由联系水产畜牧兽医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四)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由联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劫持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由联系公安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按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由相应业务科室牵头负责,联系公安工作的业务科室协助;
  (三)资源、能源供应紧张事件,由联系经贸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四)生活必需品市场短缺事件,由联系商务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五)物价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联系物价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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