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物价局、玉林市交通局关于玉林运美新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玉林至清水口客运班线票价的批复
(玉市价[2009]110号)
玉林运美新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办理公路客运票价表的报告》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价格字[2002]516号)及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客运价格上浮幅度的通知》(玉市价[2006]94号)、《关于建立公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玉市价[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就你司玉林至清水口客运班线票价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各班线、客车类别及车型的客运票价详见附表《玉林市公路客运班线票价表》。
二、经营者可以本通知审定公布的基准票价为基础,根据客运市场供需情况,按照市物价局玉市价[2006]94号、[2006]101号文件规定,玉林市直县以下班车客运基准运价最高上浮22%,下浮不低于成本价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实际执行票价。经营者应保持运价的相对稳定并保持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三、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伤的人民警察乘车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和“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基准运价的50%计算。
四、根据《
价格法》的规定,各客运服务站及车主必须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要在售票大厅醒目位置公布班线客运票价;在营运客车内醒目的位置悬挂本车营运班线的票价表,自觉接受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桂价格字[2002]516号、玉林市物价局[2006]94号、101号、玉林市物价局、交通局玉市价[2008]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