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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六)负责规划建设房地产行政法规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执法工作和监督城建监察工作。
  (十七)负责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统计、城市建设统计、建筑业统计、村镇建设、安全、劳资、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房产权属登记等统计业务;建立建设、建材、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信息体系。
  (十八)制订建设、规划、房地产行业人才培训规划、负责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及开展国际合作业务。
  (十九)负责委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指导委系统的劳动工资、社会统筹、劳动保险、劳动标准、劳动竞赛工作,组织委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委机关人事管理和党务工作,管理委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负责委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工作。
  (二十)管理委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外事工作,引进外资,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技术输出、组织建设、建材行业的对外交流活动。
  (二十一)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其他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协助主任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由主任主持召开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对紧急和突出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副主任互相协商,及时处理后,向主任汇报。
  第七条 主任代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代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并报告工作;主任代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出席市的重大活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会议分为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委务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组成。 必要时,委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可列席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以及会议议题,由主任视工作实际确定。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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