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8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保证全市规划建设房地产事业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建设规划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的职能管理部门,是玉林市的规划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城镇化规划、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动员全市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建设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按照环境美、质量高、形象新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效能地加快玉林市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的步伐,为玉林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基础性条件,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 职权职责
第四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三定方案所赋予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建材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制订我市相关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按规定负责全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
(二)负责编制城市发展、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各个时期规划建设工作的中心任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的使用计划的拟订、上报批准并予以实施;归口管理城建专项资金,负责制订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城市、城镇、村镇的规划管理。1、负责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编、修改、审查报批与实施;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查、批准详细规划。2、依据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审查项目性质、用地规模和适建位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防灾工程、环境绿化美化工程、临时工程、户外广告、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核准用地性质变更,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参与市政府依法组织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管理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档案和房地产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