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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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