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四)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2. 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3. 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审查。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相关辖区民政局。
(四)申请人所在辖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所。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审核决定在新闻媒体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