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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对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 货币补贴标准:无房户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条 实物配租标准:无房户配租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确定。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第十一条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其余以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进行保障:
  (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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