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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2010)

  除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铝土矿、稀土等国家和自治区有特别规定的矿种以及自治区统筹整装勘查开采区以外,空白地(包括矿业权已灭失的区域)原则上全部要采取市场化运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提高配置效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大。各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要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的要求,委托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进行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写,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整合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整合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业与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和用量严格把关核定,并负责维护整合矿区的社会治安;监察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违规违法审批矿业权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财政部门做好整合工作的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源整合方面的一些利益关系进行处置;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对整合后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势矿产管理工作,按职能参与审查铝土矿、黄金、铅、锌、钨、锡、锑等矿种重要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拟设立企业的核准登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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