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9]361号)
各市、州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及我省《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经省级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所列收费项目),本条款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前提下下浮10%执行。
三、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通知未列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及其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四、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款规定和在省级国税机关备案的外籍税务师事务所,才能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六、涉税业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并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七、各级物价、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共同配合做好收费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八、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九、本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原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3]96号、省物价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