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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未取得《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的;
  (七)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
  (八)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及其他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行为人属于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直接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由发现该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或者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讨论,个人随意改变建设项目审批内容的;
  (三)因管理人员失职失察、管理不当,造成违法建设后果的。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下列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原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三)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市、原州区具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组织。
  第六条 下列人员属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违法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责任人:
  (一)原州区政府、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组织的主要领导为本级政府、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查、承办相关业务的科、室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
  (二)原州区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组织的主要领导为本级政府、本办事处、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三)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为本开发区管委会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查、承办相关业务的部门(局)、室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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