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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和适用自由裁量权阶次标准时调整处罚阶次的行政处罚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告知当事人权利前,由本单位法制委员会或法制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议案。承办人应当提出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意见,并就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集体议案应当做出决议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十八条 承办人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时应当对所建议的罚款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审核人、法核人应当对量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最后经审批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法核部门(法核人)认为办案机构(承办人)所建议的罚款阶次不当或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时,应当要求办案机构(承办人)补充有关证据或改变罚款阶次。
  第十九条 发现应予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处罚案件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省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处罚案件由本机构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指导,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督察和网上督察的范围,督察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人员应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使消防行政裁量权的情况纳入到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作为执法人员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不当,引起当事人申诉、控告或复议的,经查证属实,承办人员的执法工作等级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一个执法单位当年发生二起经查证属实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不当行为的,取消年终消防执法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滥用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出现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现象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河南省公安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河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廉洁执法八项承诺》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11日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南省消防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较轻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停止施工或者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申报审核、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拒不停止施工、拒不申报消防审核、拒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施工,并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较轻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经批评教育后主动停止施工,积极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经批评教育后仍未停止施工或者虽然能够主动整改,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经批评教育后拒不停止施工、拒不整改或者虽然停止施工并采取整改措施,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较轻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主动停止使用,积极申报验收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或者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申报验收、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拒不停止使用、拒不申报消防验收、拒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使用,并申报验收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较轻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经批评教育后主动停止使用,积极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经批评教育后仍未停止使用或者虽然能够主动整改,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经批评教育后拒不停止使用、拒不整改或者虽然停止使用并采取整改措施,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较轻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积极申报检查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停止使用、营业或者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申报检查、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拒不停止使用、营业,拒不申报检查、拒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使用、营业,并申报检查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备案,在5日内能积极备案,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一般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备案,能够主动整改,但在5日内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备案,拒不备案或者已经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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