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具体事项,提供信息资料,答复咨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等学校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对其提交的有关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要仔细甄别学历证书的真伪,防止假学历证书和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学历蒙混过关。特别要强调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高等学校非教学人员不得纳入申请范围。
  4、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务于2008年7月15日前结束,并将本地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具体时间提前告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各市不得将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下放到县。
  5、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好用好考试费,自觉接受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违反规定胡支乱花。
  6、各高等学校务于2008年5月19日-5月21日,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提交的材料交到省教育教育宾馆会议室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者,由申请人所在学校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7、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及单机版辅助软件和有关表格请到山西省教育厅政务网站(www.sxedu.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二○○八年五月六日

  2008年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表
  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最高学历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申请任教学科

备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