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上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的补充通知
(晋教高函[2008]59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按照我厅9月18日《关于安排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教高函[2008]55号)要求,全省各高职院校全面启动了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平台”)建设工作。针对目前部分院校已上报数据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教育部10月17-18日召开的“数据平台”试运行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省高职院校上报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工作做如下补充要求。
一、“数据平台”既是高职院校新评估方案的基础依据,同时也是学校管理的一种有效工具,各院校教学管理人员尤其是校领导要对“数据平台”建设的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和深入的了解,要站在学校长远发展的高度建好平台、用好平台。要通过平台了解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数据平台”的建设和采集数据的上报必须由校(院)长负责,学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组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组织协调全校数据采集、汇总、上报工作。
三、各院校要实事求是地从源头采集各项数据,保证所填报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数据中“基本信息”、“基本办学条件”等栏目内,与教育部教育事业发展统计相同的统计指标,必须使用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对外发布的同时间段的相关数据。如果出入较大的,要认真核实,并做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