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经营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各地可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资料到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及足以说明该建筑项目已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材料,方可回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否则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
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三)关于差旅费(包括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和国外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1.根据出差人员取得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住宿费发票据实扣除;
2.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及实际出差的天数计算扣除。
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外实际发生的费用,取得外国实际支出的真实凭据允许扣除。
(四)关于出租房屋的水电费扣除问题
出租房屋,合同中规定承租方负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由于水电总表在出租方,供水、供电部门只向出租方收取水电费,并开具发票,然后出租方再根据承租方使用的水电度收取水电费,开具收据。承租方发生水电费没有取得发票的,承租方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方可税前扣除:由承租方承担水电费的合同;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原始发票复印件;出租方水电费具体分配表。
(五)关于劳动保护费支出的确认问题
劳动保护费支出,应按照《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保护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