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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33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依照市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可由本人自荐、组织推荐的评选程序进行推荐,各单位对推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层层审核、严格把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农民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二)履行基本程序后,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市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委、办、局(总公司)综合联评后,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区、县(市)联评后,报市评选办公室。

  (三)市评选办公室审核、考评后,向市劳模大会筹委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市劳模大会筹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后,在《哈尔滨日报》进行公示,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七、奖励方式

  本次当选的劳动模范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模范单位和模范集体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八、有关要求

  (一)坚持标准,明确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真正把那些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者推选上来。对近2两年发生过偷税、漏税、欠税现象的,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报销职工包烧费的,发生过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的,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及时交纳工会经费的,未建立职代会制度或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履行职代会决议、严重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法规、被环保部门一票否决的,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精神文明单位被摘牌的,在推荐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有违反党纪、政纪、法纪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均不能作为推荐评选对象参加推荐评选。

  (二)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本届劳动模范评选条件、推荐程序和原则,要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评选条件、认真履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荐人选必须进行公示。推荐为模范单位和作为劳动模范人选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具有多重职务身份的人选,不得以兼职或次要身份参与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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