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33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第33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日
哈尔滨市第33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第33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总结表彰2年来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物和模范集体,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思想、事迹和经验,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劳动光荣、崇尚知识、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充分调动全市广大职工建功立业积极性,为实现我市“超越自我、再塑形象、奋起追赶、努力晋位,把哈尔滨建设成为现代大都市”的目标和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战略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参评范围
哈尔滨市所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方面人员)和农民;党的隶属关系在哈的中直、省属单位及干部、职工。
县(市)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市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已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原则不在参评之列。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照科教人员对待。离退休人员原则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数量、比例及原则
本届劳模大会拟评出模范单位100个左右,模范集体100个左右,劳动模范400名左右。
本届劳动模范人选结构中,一线职工(含农民工)不低于劳模总数的45%;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高于劳模总数的15%;科教文卫体等人员不低于劳模总数的10%;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不低于劳模总数的18%;其他占12%左右。妇女、青年、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占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