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9]18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确保城市雕塑质量,促进城市雕塑的有序发展,使城市雕塑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车站、机场、文体和会展场馆、公共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以及校园、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室外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独立形象的雕刻作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提倡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实行集中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城乡规划管理局是我市城市雕塑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建设、园林、市政、文化、教育、行政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两个开发区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雕塑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雕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雕塑规划。
城市雕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