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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快项目用地预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源头参与、提前介入、程序规范、主动服务”的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各项工作。对于国家、省重大项目在预审材料齐备的情况下,预审办结时间由20个工作日提前为7个工作日完成。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会同用地单位对项目用地情况现场踏勘,实地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指导用地单位组织完善相关资料。同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用地预(初)审情况,汇总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涉及规划调整和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做好踏勘论证工作,在组织用地预审时,对用地规模、用地计划、耕地占补平衡、供地政策等提出具体的意见。对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地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压覆重要矿床的,不进行压覆矿床评估。

  (三)及时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及时开展征地前期工作,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征地告知、听证、确认工作,抓紧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属于先行用地的项目,须在先行用地完成审批工作后,组织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七、加大力度,做好用地审批的跟踪监管和执法检查

  (一)加强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项目,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应及时跟踪,对已批准先行用地的单位做好督促、检查,确保项目用地及时报批,并将建设用地报批监管纳入到执法监察日常管理工作中。

  (二)建立违法责任约谈制度。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简称“15号令”)的规定,省监察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对违法用地行为严重地区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力的,按照15号令的规定,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厉查处未报即用违法行为。土地未报即用,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土地执法监察部门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附件:1报省级政府批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2报省级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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